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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医学

    隋唐五代医学(公元581-960年)

    公元581年杨坚夺取了北周政权,建立隋朝,改元开皇,定都长安,是为隋文帝。

    隋的统一,加强了南北经济文化的联系,促进了各民族间的融合和经济文化的发展。尽管隋政权仅38年,但隋文帝创立的一些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方面的制度,对以后历代封建王朝都产生了深远影响。统一不久的隋朝,上层统治集团的腐朽逐渐暴露,土地兼并加剧,社会矛盾日益加深,特别是炀帝穷兵赎武,横征暴敛,穷奢极侈,大修宫河,巡游无度,连年征战,役税酷繁,劳民伤财,以致使国内“耕稼失时,田畴多荒”,严重破坏了生产和经济基础,广大人民被迫不得不“采树皮叶,或捣藁为末,或煮土而食之,诸物皆尽,乃自相食,”此致民怨沸腾遍处暴发起义,从根本上动摇了隋王朝政权。此时,官僚、地主乘机纷纷起兵,夺取农民起义的果实,公元618年,出身于关陇贵族的李渊攻入长安,废除恭帝,建国号唐。

    唐高祖李渊和唐太宗李世民以及他们的辅臣,都亲眼见到隋末政治的**和隋政权的覆亡,亲身体验到农民起义的巨大威力,因此,唐太宗多次告诫太子、诸王说:“舟所以比人君,水所以比黎庶,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因而他“去奢省费,轻徭薄赋,选用廉吏,使民衣食有余,则自不为盗”。

    在意识形态方面,佛教经南北朝的长足发展,到唐朝进入鼎盛阶段,唐高祖托附老子李聃为先祖,提高了道教地位,而儒学则一直是统治者始终尊崇的治国之本。佛道儒的发展对医学和医学家也产生重要影响,许多医学著作中也可看到儒、道、释的时代烙印。佛经中若干医学思想和医疗经验,道家的养生学说等曾为隋唐医家广泛吸取。关于佛家的因果报应和道家的长生不老等唯心思想,柳宗元所作《天对》、《天说》、《封建论》等,指出天地、阴阳都是自然物,否定因果报应,反对韩愈无能行使赏罚祸福的唯心观点,他的“元气论”,也丰富了中医学的理论。刘禹锡则在《天论》中,探讨了天与人的关系,提出“天人交相胜”等说,指出天之道在生万物,人之道在于治万物,自然界与社会存在区别,又相互作用,有力地反对了宗教宿命论的世界观,有利于医学家在实际中研究。

    随着生产发展,社会安定,人口也不断增长。永徽三年(652)全国有户三百八十万,较太宗初年增加将近一百万。开元二十四年计户八百一万八千七百一十,比永徽初年增加两倍余。

    经济的繁荣,促进了商品贸易的发展,对外贸易也明显发展。唐代的统一,丝绸之路畅通,这条通道上的交流更为频繁,长安是此路的起点。通过这条道路,我国同中亚、南亚、伊朗、阿拉伯,直至欧洲都保持着联系;唐中期以后,海上贸易也发达起来,唐政府开始在广州设“市舶司”以管理国际贸易,造船技术与此相应也有很大进步。随着天文学进步,利用日、月、星辰来确定航行方位的天文航海技术亦进步熟练,更促进了航海事业的发达和海上航路的扩展。

    在此时期,如传统的纺织、矿冶、陶瓷、造纸等手工业技艺也都达到了新水平。造纸手工业已遍及全国。雕版印刷术在隋唐之际问世,是人类文明史上划时代的发明。雕版印刷工艺简单,费用低廉,印刷便捷,较手写传抄优越,因而被迅速推广,当时印刷主要用于印佛经、佛像。

    印刷术发明不仅推动了国内文化科学的发展,还相继传入新罗、日本,以至中亚和欧洲,促进了世界文化的传播。唐代绘画、书法、雕塑、音乐都有很高成就,敦煌莫高窟壁画和雕塑窟洞中,唐窟约占一半,其他虽以佛教故事为主要题材,但亦存不少反映唐代社会生活的内容。其中包括反映医药卫生的壁画,非常宝贵。唐代书法对后世影响很大,后世中医学者亦多重视书法,孙思邈书**力颇深,其墨迹被收南宋淳熙秘阁续法帖之中。

    唐代史学有重要发展。我国第一部史学评论著作刘知几的《史通》,富于批判精神,他提出史家须具才、学、识三长等见解,对史学家包括医史工作者,也深有启迪。

    唐王朝曾把道教奉为国教,不少帝王热衷于炼丹饵药,炼丹道士出入宫庭,出现了不少炼丹家和炼丹著述,其中许多有关制药和化学的知识及技术已相当成熟。此外也掌握了炼丹过程中调节炭量和燃烧时间来控制温度的经验,知道了“以硫黄,雄黄合硝石,并密(当是“蜜”字之误)烧之”会发生“焰起,烧手面及屋宇”的现象,炼丹中所得到的化学药物,在唐代医药学上得到广泛应用。孙思邈在《千金方》记载的飞水银霜方和“太一神精丹”的制备,《唐本草》记述的齿科填充剂等等,真实地反映了这方面的情况。

    医学,在隋唐时期也得到了全面的发展。经济文化繁荣昌盛,科学技术的进步,中外交流频繁,以及隋唐统治者对医学的重视都对医学发展和进步创造了良好的机遇和条件。

    隋唐医学发展的特点:

    一、隋唐时期特别是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医药文化也绚丽纷呈,医药学思维活跃,内外交流频繁,出现空前昌盛的局面。以前只以局部地区或医学个人经验从事医疗实践和著述活动的局面已被打破。全面综合整理以前的医学成就,吸取当代医家、人民群众和来自外国和兄弟民族的有效方药经验,在总结新经验和吸收新成就的基础上,继往开来,为医学的理论和实践在更高的层次上继续发展奠定了新的基础。

    二、医药学术和疾病防治的研究,趋向深入细致,对每一类疾病和每一症侯的病因、病理、临床表现在更深的层次中提高了认识,治疗的针对性更强,也更为有效。

    三、兴办医学教育,形成较完整的医学教育体系,同时注意医药学术和防治知识的规范和普及,培养医学后继人才,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唐代,从中央到地方已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医学教育体系。还吸收外国留学生入学,从而极大地促进了医学整体水平的提高,对后世学校式医学教育的发展有奠基作用。唐政府主持修订并颂布了《新修本草》,使药物学在新的时代有了新的规范,并且是学校教材。隋代曾编撰《四海类聚方》2600卷,掇其要300卷,颁行天下,到唐代先后编有《广济方》、《广利方》等颁行,对普及医药知识促进卫生事业发展起了良好的作用。

    四、国家的统一,中外交通的发达,民族文化的融合,促进了医药知识的交流和传播,不仅对国外及我国许多少数民族医药知识兼收并蓄,并给祖国医学注入新的血液,如唐代文成公主、金城公主入藏,带去大批医书药物等,对藏医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重要影响。中外医学交流也有发展,如在唐代医学著作中有明显的印度医学的影响,而日、朝留学生的来华,中国医学对日、朝医学的形成和发展也有不可低估的作用。

    隋唐五代医事制度和医学教育

    一、医事制度

    隋文帝建立政权后,除改周之六官外,其制度多依前代之法。唐朝则多承隋制,“随时署置,多从省便”(刘昫等《旧唐书》卷42,志第22职官志,P1783,中华书局),仅有小的改动。五代十国时,政权更替频繁,典章多袭前代,无多创设。

    隋唐医事制度,主要建立有三个系统;

    为帝王服务的尚药局和食医;

    为太子服务的药藏局和掌医

    百官医疗兼教育机构的太医署及地方医疗机构。

    1、尚药局和食医

    尚药局之尚药奉御的职责是掌管为帝王合和御药及诊候方脉事,直长则为其助理。合和御药时,尚药奉御与殿中监有责共同监视直至药成,然后由医佐以上人员尝试后封印,写上该药名药物及组成,并注明制成之年月日,监视者亦均需署名,然后方可上奏。待皇上服该药之日,仍需由尚药奉御先尝,次殿中监尝,再皇太子尝,然后才由皇上服用。侍御医的职责为诊候调和;司医则协助御医分疗众疾;主药、药童掌刮削捣筛等加工药物。按摩师、咒禁师所掌同太医。食医掌“和齐所宜”,即掌膳食四时五味配合之宜。

    尚药局进御的药物,每季由太常检查,凡腐朽霉烂者发还。左右羽林军、飞骑万骑有病者,则赐以药。在王公等官奏请皇帝同意后,尚药局医官也为王公大臣以下官员诊疗。

    唐贞元十五年(799)后有“翰林医官”职,如《唐会要》载“贞元十五年四月敕”,殿中省尚药局司医,宜更置一员:医佐加置两员,仍并留授翰林医官,所司不得注拟”。(王傅《唐会要》卷65,P.1127中华书局1955年)何时设置待考。这可能是中国医学史上最早设置之翰林医宫。

    2、药藏局和掌医

    药藏局是东宫官属下的机构,属门下坊管理,专为太子服务的医疗机构。药藏郎掌和医药,丞为之助理。皇太子有疾,由侍医诊侯议方,典药、药童为之修合医药。药进呈,由宫臣莅尝,如同尚药局之职。此外,太子内官中还有掌医三人,从八品,主医药,治疗太**人之疾患。

    皇子的王宫中,置有“典医丞”(《隋书》卷27志22,百官中,P755)管理医事。

    3、太医署为国家的医疗机关,也是教育机构。隋代属太常寺统领。有太医令二人(从七品下)、丞二人(从八品下)、主药二人、医师二百人、医生一百二十人、药园师二人、医博士二人、助教二人、按摩博士二人、咒禁博士二人,共三百三十余人。隋场帝时又增医监五人、医正十人。太医令掌诸医疗之法,并掌管该署之政令,丞则为其助理。医师、医正、医工主要为人诊疗疾病。诸博士及助教除医疗外,主要是以医术教授诸生。

    唐代太医署承隋制,在人员配备上,似加强了医政的管理及教育的职责,在太医署下明确设医、针、按摩、咒禁四科,针科则为新设,各科均有博士、助教教授学生,有医工、医师辅助教学,并规定太医令、丞每季考核诸医针生一次,明显加强了太医署的教育职责。唐太医署仍有主药、药童以管理修合药材、药园师,药园生、掌固等栽培收采药材及药园师负有培养药园生成药师之责。太医署之教育管理、行政设施、课程考试等见“医学教育”节。

    上述医事有关人员与其他官员一样按品级领取月俸。“医术者,不得过尚药奉御”,因而医官员阶最高为五品下。

    隋唐时期地方医事制度也有所建树。隋代郡县官府均有医生。唐代地方医事较隋代更为重视,并建立了一套机构,其规定是:

    京兆、河南,太原等府设医学博士一人、助教一人,学生二十人。大都督府设医学博士一人,助教一人,学生十五人:中都督府医学博士一人、学生十五人;下都督府医学博士一人、助教一人、学生十二人;上州医学博士一人,助教一人,学生十五人;中州医学博士一人、助教一人、学生十二人;下州医学博士一人、学主十人(《旧唐书》卷44,志21,职官三,P.1915县官员)。

    上述这些都督府,大、中、小州的医学博士,均身兼医疗、教学之职。既以“百药救民疾病”,又在助教协助下,教授学生,学主并有在州境内巡回医疗的任务。如贞观二十七年,在复置医学生时,就明确了“掌州境巡疗”(《新唐书》卷49下,志39下,百官下P1314)的职责,唐代州县等之医药设置,是由户口数决定的。以开元盛世言,四万户以上为上州,二万五千户为中州,不足二万户为下州,以每户平均五人计,约千人就有一医学生,这个比例在这一时期应该说是不低的。从而可见唐政府对医学的重视。

    此外,隋唐时期有佛教徒办的疠人坊,以收容男女麻风病患者。唐代寺院并设立悲田院以收养病人,武后长安年后由政府置使专门管理。至开元二十二年,玄宗下令将京城乞丐也归由病坊管理,官府以本钱所收利息供给病坊开支。这些也弥补了民间医疗人员之不足,对贫病患者有所裨益。会昌五(845)李德裕便奏请在两京及各州选取录事中年老谨厚为乡里称颂者管理,并改名养病坊。其两京给寺田十顷,大州、镇七顷,其他州五顷,以供养病充粥食之用,并以州镇羡余官钱置本收利以辅助。

    此外,据《通鉴正误》载,“至德二载(757),两京市各置济病坊,嗣后各州普遍之,多设于庙宇。”此则有平民医院之性质。

    五代时后唐末帝清泰年间(934~935),于太医署和诸道设置医药博士外,还设有翰林医官。如参加宋代《开宝本草》编撰工作的刘翰,后周世宗柴荣曾因其献经用方书而委以翰林医官职。南唐(937~975)也曾在各州设立医学,如陈士良曾任剑州(今福建南平)医学助教。

    五代时对囚犯及监狱卫生也予以重视,如后唐明宗,曾敕令囚犯在狱疾病者,应委该处官吏当面录候,并令医人看候。每年夏初至八月,每五日差人洗刷枷杻一次。

    周太祖曾令狱吏洒扫监狱、洗涤枷械,毋令蚤虱滋生;供给水浆,以免囚犯饥渴。如囚犯有疾,则全其家人看承;囚人无亲属,则官差医工诊候,勿致病死。

    二、医学律令

    隋开皇元年(581)颁布有《开皇律》,惜己佚,唐承隋制,《永徽律》在永徽四年时曾由长孙无忌奉命注疏,名《唐律疏议》,是保存至今最古最系统的封建法律著作。隋律虽不可见,但从唐代律法中,亦可见隋律之端倪,而《唐律》中涉及医药卫生的律令不少,现分录其要如下:

    (一)有关医药的律令

    《唐律》中涉及医药卫生的律令,均见长损无忌等撰《唐律疏议》商务印书馆《丛书集成》初编,1960年补印本)

    1、诸医为人合药及题疏针刺误不如本方杀人者,徒二年半,其故不如方杀伤人死,以故杀伤论;虽不伤人,杖六十。即卖药不如本方者,亦如之。(卷26)

    2、诸医违方诈疗疾病而取财物者,以盗论。(卷25)

    3、诸诈病及死伤,受使检验不实者,各以所欺减一等。若实病死及伤,不以实验者,以故入人罪论。(卷25)

    4、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者,医绞;料理拣择不精者,徒一年;未进者各减一等;监当官司,各减医一等。(卷9)

    5、诸以毒药毒人及卖者,绞;即卖买未用者,流二千里,(卷18)

    6、诸诈疾有所避者,仗一百。若故自伤残者,徒一年半,其受顾请为人伤残者,与同罪。以故致死者,减斗杀罪一等。(卷25)

    这六条有关医药律令部显示了当时是研究了临床实践作出的律令,否则就难以区分是医还是因药误治的种种情况,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百姓的健康。此外对犯人诈疾或故意自残、或请人伤残等以逃避罪责的手段也有所认识而用形成津令予以处理。台和御药有误而无效或误治,都要将医者处以绞刑,充分体现其维护封建帝王的特权。

    (二)有关饮食卫生的律令

    1、诸造御膳误犯食禁者,主食绞,若秽恶之物在食饮中,陡二年;拣择不精及进御不时,减二等:不品尝者仗一百。(卷18)

    2、诸监当官司及主食之人,误将杂药至御膳所者,绞。(卷18)

    3、诸外膳犯食禁者,供膳杖七十。若秽恶之物在食饮中及拣择不净者,答五十;误者,各减二等。(卷18)

    4、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欲焚之,违者仗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盗而食者不坐)。(以上均见卷18)

    上述有关卫生法令中,有两条是关于帝王的饮食的律令,误犯食禁、误将杂药带至用膳场所者亦都处以绞刑,同误医者一样,是量刑过重但此第4条则是对食物中毒之重视,这种处以重罪者可提醒人们对饮食卫生之重视,对保护健康是有利的措施。

    此外《唐律》中尚有“如狂犬不杀者,答四十”亦是保障群众健康的有益措施。

    (三)与囚犯有关的医药卫生律令

    与囚犯有关律令有10条之多,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囚犯有请给衣食医药的权利,与家人会面的权利,狱官不得克扣囚犯食粮,囚犯有病不得拷讯等,囚犯的这些权利由律令保障,也体现了隋唐时期社会的进步,末条徒囚病愈不计日令陪役者条,说明徒囚有病可以有病假而不服役,然后才会有病愈仍不服役而加刑事。对孕妇犯罪的两条规定是保障婴儿生命和防止流产的措施,关于应议请减条则是对老幼、残疾人的照顾。唐代对囚犯的医药卫主管理是由刑部负责的。刑部有都官郎中、员外郎各一员,“掌配役隶,薄录俘囚,经给衣粮药疗,以理诉竞雪冤。”(旧唐书》卷43志职官P1838),但具体执行这一工作的未见记载。

    此外,唐律中还有对在役丁匠、军人及官户奴婢等医事律令,如“诸丁匠在役及防人在防、若官户奴婢疾病,主司不为请给医药救疗者,答四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这些对主管者的处罚虽轻,但至少有警告之义,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在役丁匠、军人战士和婢仆之健康。

    《唐律》又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唐律疏义》卷44年),同姓者,在古代一般血缘较近,缌麻则是五服以内之近亲,因而这两种婚姻对第二代的影响是很大的,用法律形式加以禁止有利于人口素质的提高。

    除《唐律》规定之律令外,皇帝之敕令也同样有律令的作用。如贞观初,唐太宗阅明堂孔穴图时,见五脏之系均在背部,认为刑即鞭背,乃五刑之最轻者,岂能因鞭打背部影响脏腑甚或致死,因而于贞观四年十一月下诏:“决罪人不得鞭背”。